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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义明、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明,郭学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义明,男,194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郭学聪,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李义明与被执行人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学聪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学聪名下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