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世和与高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世和,高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326号原告:房世和,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冉,现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房世和与被告高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世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世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高冉偿还房世和借款本金21,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高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高冉向房世和借款21,300元,经过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高冉没有出庭,没有答辩意见。围绕诉讼请求,房世和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承诺书一份、欠条一张,证明高冉向房世和借款21,300元。高冉没有出庭,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可以证明房世和要证明的问题,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11月10日,高冉向房世和借款21,300元,并于2017年1月4日出具了承诺书及欠条,承诺2017年1月10日前偿还,高冉未按期偿还借款,房世和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高冉向房世和借款,房世和已经实际履行了借款义务,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高冉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房世和要求高冉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房世和借款2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高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岩人民陪审员 于立丁人民陪审员 孙艳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