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1时0分许,被告人宋印驾驶冀A×××××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京方向1470KM+795M处时,刮蹭左侧护栏又撞击右侧护栏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乘车人任秀英死亡、乘车人韩洪朋、韩秀英、宋涛、宋灿四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宋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洪朋、宋涛等人的证言、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冀公交认字【2016】第1391062016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35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印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紫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