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桂莲与王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莲,王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桂莲,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跃平,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桂莲与王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跃平的银行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跃平名下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责令被执行人王跃平于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不能履行的,在十五日内将裁定扣押的汽车交付本院实施扣押,本院依法将扣押的车辆交付有关评估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以拍卖价款抵偿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把裁定扣押的汽车交付本院实施扣押,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紫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