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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可可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可,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77号原告:张可可,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可诉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