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高永珍与王喜文、曲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珍,王喜文,曲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373号之一原告高永珍,女,现住木兰县。被告王喜文,男,住木兰县镇。被告曲文臣,男,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珍与被告王喜文、曲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珍负担。审判员 柴玉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丁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