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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高永珍与王喜文、曲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珍,王喜文,曲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373号之一原告高永珍,女,现住木兰县。被告王喜文,男,住木兰县镇。被告曲文臣,男,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珍与被告王喜文、曲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珍负担。审判员  柴玉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丁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