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李永平、李金平、刘小龙、冯芙蓉、贺琴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李永平,李金平,刘小龙,冯芙蓉,贺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1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晓燕,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州阿克陶县布伦口乡。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泉水沟西。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迎宾南路。被执行人:李金平,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刘小龙,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冯芙蓉,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贺琴珍,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李永平、李金平、刘小龙、冯芙蓉、贺琴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新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张晓实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