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万勇、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万勇,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13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清,男,该社职工。被告:刘万勇,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张英,女,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万勇、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 丽代理审判员 肖洪峰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