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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希峰、司引利、胡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刘希峰,司引利,胡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希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司引利,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胡佳玉,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执行谢某申请执行刘希峰、司引利、胡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