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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沈少林与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少林,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少林,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鸿鸿,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沈少林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沛覃,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泸州市江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组织机构代码:07614389-2。负责人李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云,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少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泸州市江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050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少林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少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00元,减半收取4925.00元,由沈少林承担。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