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树萍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萍,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1行初10号原告:李树萍,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郭德明,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四西农工商联合公司电镀厂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000180857K。法定代表人:任福志,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辰,该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陆欣蓉,该分局指挥室宣传科副科长。原告李树萍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树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获取了要求公开的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萍负担。审 判 长 康玉杰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德鑫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