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秀、王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秀,王镇,王琦,韩彦平,石家庄世威工程贸易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秀,女,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镇,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琦,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彦平,女,192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世威工程贸易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金秀、王镇、王琦、韩彦平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世威工程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石民四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秀、王镇、王琦、韩彦平申请再审称:一、我方最后一次付款是取暖结束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3月16日,即此日期是取暖结束后的截止时间。201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起诉本案,显然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二、一审时,我方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对方违约,但一审没有准许,二审中,我方再次提出。两级法院对我方的证据和主张视而不见,是极端错误的。三、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到2011年底,我方又支付一笔煤款,两级法院均未核查,此属事实认定不清。四、应当追加留营街道办为当事人,而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诉涉《2010年供煤合同》第三条约定“煤款自取暖结束后付清”。“取暖结束后”从含义上并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或者日期,支付煤款的时间为不确定期限,被申请人可随时主张债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供煤存在违约的事实,从而原审法院未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此主张亦无不妥。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应当追加留营街道办为当事人的问题。因留营街道办并非诉涉合同纠纷的相对人,原二审法院未予采纳亦属正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秀、王镇、王琦、韩彦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