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宝秦诉被申请人闫素珍、苏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秦,闫素珍,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61号申请人李宝秦。被申请人闫素珍。被申请人苏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宝秦诉被申请人闫素珍、苏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宝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闫素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闫素珍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46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素珍在银行的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