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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51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