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奥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奥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东奥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行政1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5456.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35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