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1331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78640165-7,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迎晖路2号。诉讼代表人朱小杰,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林,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4376050-4,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南顿综合楼后面。诉讼代表人:朱昌强,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3310821981********,该维修中心经营者。被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04783381U,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槐花街34号。诉讼代表人:吕丽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55802.62元,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9.028125‰另行计付本金1500000元的利息。2、由被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4日,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以资金置换向为由原告申请贷款1500000元,双方于同年3月19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发放贷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6.018750‰,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经计算罚息利率为9.028125‰,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依约办理了放款手续,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支付了10844.47元利息,截至2017年1月11日止,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55802.62元,被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清偿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55802.62元,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9.028125‰另行计付本金150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2.00元,减半收取10301.00元,由被告缙云县新天龙汽车维修中心、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