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婕与潘荣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婕,潘荣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特88号申请人:潘婕,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号***室。被申请人:潘荣林,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号***室。申请人潘婕申请认定潘荣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婕称,被申请人潘荣林系申请人的父亲。2003年被申请人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经治疗后遗留左侧偏瘫,行走不利。此后病情逐渐加重,并发癫痫。2017年2月18日再次突发脑溢血,经住院治疗病情无好转,2017年2月底出院后入住养护院至今。目前被申请人长期卧床,不能言语,不认人,大小便失禁,使用尿袋及尿垫,鼻饲流质,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人员全天候照料,故申请宣告潘荣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潘婕与被申请人潘荣林系父女关系。2017年4月6日被申请人潘荣林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潘荣林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潘荣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荣林的行为能力已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潘荣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潘荣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