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向泽壮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肖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550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禄,总经理。第三人: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向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