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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向泽壮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肖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550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禄,总经理。第三人: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甘肃九洲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向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