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文奎与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奎,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820号原告:李文奎,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59号(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良焕。原告李文奎与被告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文奎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奎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