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孟昭祥与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祥,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617号原告:孟昭祥,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华明,处长。原告孟昭祥诉被告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孟昭祥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昭祥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瑞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