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922号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海辉街35号。法定代表人:张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嘉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