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536号原告:邹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乙(系原告邹某甲父亲),住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柘城行政村蒋庄自然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柘城行政村桥南北自然村042。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柘城行政村桥南北自然村042。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邹某甲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邹某甲已预交),由邹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