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异3号案外人: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纬四路三和花园B栋4单元6层512号,组织机构代码31437948-X。法定代表人:潘泰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无职业,住都匀市。委托代理人:何东,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某某,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无职业,住都匀市。在本院执行刘某与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对执行叶新灵银行存款6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称,2017年3月9日,因案外人进货资金不足,案外人法定代表人潘泰佑公司借款5万元及茶叶款1万元,共计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公司出纳叶新灵个人账户,准备用于公司进货。2017年3月22日叶某某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账户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冻结,因此款系公司公款而不是叶某某个人款项,所有权归公司,不应该被冻结。理由为:1、转入叶某某账户是便于进货付款,叶某某办有手机银行,所以通过其手机银行支付比较方便,此前公司也多次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公司的收支业务;2、叶某某从2016年6月1日到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对叶某某是否有未结执行案件并不知情,否则公司不会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3、由于公司对财务制度不够了解,将应入公司对公账户的款项转入财务人员私人账户,既违反财务制度又使叶新灵账户被冻结,使公司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和麻烦。综上所述,叶某某被法院冻结的6万元存款确系公司资金,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将6万元款项退还公司,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刘某称,首先都匀市人民法院冻结的是叶新灵的个人账户,并不是案外人的专用账户。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其物权上的变动,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式,以货币的持有人作为货币的权利人,以货币的交付作为权利的转移。因此,本案中不管是谁向叶某某账户上打款,只要进入到叶某某的账户,该账户的存款就属于叶某某个人专有,法院依法冻结叶某某个人银行存款并无错误。案外人的大股东张某某系被执行人的丈夫,被执行人在该公司也就享有股份,其账户上的存款属于叶某某个人所有符合常理。案外人法定代表人以不懂公司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冻结措施不是本案的正当理由。综上所述,都匀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上的6万元进行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叶某某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万元时,被执行人还是案外人的出纳,但现在已经不是该公司员工。被法院冻结的6万元,确实是公司的货款,当时这笔钱打到被执行人个人账户时,是注明有“货款”字样的。对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诉讼纠纷,案外人确实不知情。冤有头,债有主,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钱,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请求法院将冻结的6万元存款退还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都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此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2405040301103850616)存款51165.59元。案外人都匀市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潘某某于2017年3月9日通过其银行账户(账号2405040501103365220)转账存入叶某某的银行卡(账号2405040301103850616)6万元,此后经多次叶某某多次POS交易及手机银行支取,至2017年3月17日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51165.59元,本院依法冻结该账户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ATM交易存入12600元,目前该账户被冻结的总金额为63781.56元。另查明,案外人都匀市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及涂某某各出资1万元,另一股东张某某出资7万元,其中被执行人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3月24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案外人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存入被执行人账户,即使该公司与被执行人针对该款项的用途有特殊指定,亦不能改变该款项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事实。如果确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强制冻结、扣划后造成案外人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的损失,案外人可另行依法向被执行人予以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都匀原茶毛尖茶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元正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