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滨河东路龙居轩1-2层。负责人刘贵富,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陈光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发出(2017)晋1127执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光华35589.72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