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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59李海荣与陆玉祥、董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荣,陆玉祥,董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659号原告:李海荣,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祥,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董作林,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海荣与被告陆玉祥、董作林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海荣负担。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