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59李海荣与陆玉祥、董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荣,陆玉祥,董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659号原告:李海荣,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祥,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董作林,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海荣与被告陆玉祥、董作林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海荣负担。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