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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灵山镇朱家峪村。法定代表人:王进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6号。主要负责人:张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商业机动车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审中上诉人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内容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商业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权利并同意由上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明》,经法院审查,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经被上诉人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真实系无法查明。故本案事实部分需进一步查明。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曙光审 判 员  翟乐光代理审判员  臧海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少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