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德有与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有,赵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01号原告马德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赵玉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有诉被告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德有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