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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德有与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有,赵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01号原告马德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赵玉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有诉被告赵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德有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