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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福生,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董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6年10月28日,向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0月2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6年11月3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另,该公司所建的房产属违章建筑,有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的,应写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