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者非热、马阿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者非热,马阿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者非热,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7月7日,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阿土,女,回族,生于1988年11月1日,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马者非热之妻。上诉人马者非热、马阿土诉马小云、马麦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河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4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马者非热、马阿土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者非热、马阿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者非热、马阿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