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福,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农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