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武汉市民防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武民防罚决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武汉市民防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武民防罚决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防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宋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防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武民防罚决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3月21受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民防办公室撤回对被执行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华审 判 员  柳 青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