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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李长、谢楚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李长,谢楚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李长,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楚江,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盗窃,于2014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经事先共谋,窜到福州市鼓楼区某停车棚内,盗走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12元。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于2016年12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现已退还被害人曾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曾李长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楚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被盗电动车的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出具的电动车发票、非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曾李长对同案犯谢楚江、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被盗电动车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楚江对同案犯曾李长、作案地点、被盗电动车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视频光盘;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李长伙同被告人谢楚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李长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楚江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李长、谢楚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李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楚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卫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丹娜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