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龙与被告丁延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龙,丁延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257号原告:张新龙,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丁延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张新龙与被告丁延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新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新龙负担。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