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晓刚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刚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被告人)王晓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因犯强奸罪,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6日刑满。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9月30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刚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冀098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晓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晓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晓刚撤回上诉;二、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占英审判员 张战洪审判员 岳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