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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裕华区广进建材租赁部、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华区广进建材租赁部,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裕华区广进建材租赁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经营者刘海通,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8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3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