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魏晓军与江立荣、江震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军,江立荣,江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陈罗义、魏晓军,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魏晓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江立荣,男,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江震章,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陈罗义、魏晓军与被执行人江震章、江立荣房屋i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2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江震章、江立荣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