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华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28号申请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大桥西路。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向华军,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向华军所有的现停放在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鬃岭分行的型号为R110-7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号XXX),申请人用公司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向华军所有的现停放在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鬃岭分行的型号为R110-7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号XXX),期限为两年;2、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妥善保管R110-7液压挖掘机(机号XXX),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毁损、转移、变卖。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