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协创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协创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179号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新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边志刚,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协创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新塘坑南一巷一号301。法定代表人:边志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边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协创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上诉人边志刚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边志刚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耀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边志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