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524号原告李振,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竑蛟,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梁素芳,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工资款5380元,要工资路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9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