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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524号原告李振,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王竑蛟,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梁素芳,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工资款5380元,要工资路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9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