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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祥区、肖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区,肖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徐祥区,男,汉族,1940年3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肖厚荣,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祥区与被执行人肖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章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厚荣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厚荣所有的价值3461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