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祥区、肖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区,肖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徐祥区,男,汉族,1940年3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肖厚荣,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祥区与被执行人肖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章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厚荣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厚荣所有的价值3461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