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顾天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顾天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7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幸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尚勋伟,任大队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726998922X。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顾天航。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7271006368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顾天航交通行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天航已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孙玉霞审判员 张清松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