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06号原告:方某,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彭某,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方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