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建军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祁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建军。被执行人:岳继珍。被执行人:程亨刚。被执行人:时成花。关于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归还申请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建军自动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于2017年4月14日将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