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季汝宏、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汝宏,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70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胡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大众村梁郢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78********。被申请人:季汝宏,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永红,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胡俊与被申请人季汝宏、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皖0102民初77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季汝宏、张永红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王玲玲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淮南路安美商业街H楼被305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胡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胡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季汝宏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万豪花园6A幢901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二、解除对担保人王玲玲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淮南路安美商业街H楼被305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