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执30号之三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左月丹、刘志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月丹,刘志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30号之三十六申请执行人:左月丹,女。被执行人:刘志奇,男。关于申请执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奇在中国工商银行11×××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元,现因该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奇在中国工商银行11×××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