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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全福与白俊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福,白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223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福,男,1973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信贷员。被执行人:白俊明,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全福与白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白俊明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扎赉特旗管理部账户中存款15214.00元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