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静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及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刚,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江村十二组)。负责人:杨东志,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小江村村委会、小江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小江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小江村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