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耀、孙深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耀,孙深,高文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耀,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深,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文淑,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赵耀与被执行人孙深、高文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0)川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深、高文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过户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