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隆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市群盛织造厂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隆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群盛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198号申请人重庆市隆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组织机构代码70935498-1。法定代表人何萍,重庆市隆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群盛织造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26社,注册号500106200024949。法定代表人陈以可,重庆市群盛织造厂投资人。申请人重庆市隆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群盛织造厂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群盛织造厂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群盛织造厂价值72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