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冯俊琪因与被申请人李兆鹏、原审被告冯泽蓉、柳春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俊琪,李兆鹏,冯泽蓉,柳春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俊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兆鹏。法定代理人:李伟强。一审被告:冯泽蓉。法定代理人:冯俊琪。一审被告:柳春桃。再审申请人冯俊琪因与被申请人李兆鹏、原审被告冯泽蓉、柳春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俊琪申请再审称,原审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李兆鹏上楼时踩到冯泽蓉的脚,导致冯泽荣推搡李兆鹏致其受伤事实。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因李兆鹏在上楼梯时踩到冯泽蓉的脚,冯泽蓉的推搡行为导致李兆鹏受伤并无不当。生效判决认定冯泽蓉的监护人冯俊琪应对李兆鹏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护人冯俊琪承担无过错责任亦无不当。再审期间,冯俊琪向法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生效判决责任划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冯俊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俊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 孝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搜索“”